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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部门联合发文完善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监管

文章编辑:本站    发布时间:2024-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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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8年11月30日,商务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和市场监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完善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对过渡期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有关监管做出明确安排。

  《通知》明确了跨境电商零售进口,是指中国境内消费者通过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自境外购买商品,并通过“网购保税进口”或“直接进口”运递进境的消费行为;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主要参与主体包括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经营者、跨境电商第三方平台经营者、境内服务商和消费者四个方面。《通知》指出,对跨境电商零售进口商品按个人自用进境物品监管,不再执行有关商品首次进口的许可证件、注册或备案要求,但相关部门明令暂停进口的疫区商品,以及因重大质量安全风险而启动风险应急处置的商品除外。同时,按照政府部门与跨境电商零售进口的四个参与主体各负其责,明确各方责任,实施有效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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