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公告
文章编辑:本站 发布时间:2024-05-20
尊敬的客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切实发挥金融在服务实体经济、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保障和改善民生等领域的作用,认真落实《中国人民银行 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我行将自2023年9月25日起,依法有序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将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按照《通知》要求,同时符合以下条件,可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
(一)贷款发放时间或合同签订时间在2023年8月31日(含)以前。
(二)用途为购买住宅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三)必须为首套住房贷款,具体包括:
1.原贷款发放时满足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的房贷;
2.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3.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4.其他满足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二、调整规则
按照《通知》要求,本次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规则如下:
(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贷款
1.对于2019年10月7日(含)前发放、已按中国人民银行〔2019〕第30号公告要求转换为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对于2019年10月8日(含)至2022年5月14日(含)发放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即原贷款合同期限对应的LPR(即加点幅度为0)。
3.对于2022年5月15日(含)至2023年8月31日(含)发放的浮动利率贷款(含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贷款),调整后的房贷利率水平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房屋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当前执行利率已为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政策下限的房贷不进行利率调整。
(二)逾期贷款
贷款当前有欠款未结清,处于本息逾期状态的,暂不进行利率调整,须借款人还清积欠本金及利息,贷款状态恢复正常后,再申请调整利率。
三、调整方式
1.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无需提交申请,我行将统一调整的方式进行调整。
2.原贷款发放时执行二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当前按本通知所述已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即“二套转首套”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或逾期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需由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利率调整,经我行审核符合条件后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3.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人民银行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需客户向我行主动申请,先按照中国人民银行〔2019〕第30号公告要求转换为以LPR为定价基准的浮动利率贷款,再按上述调整规则调整贷款利率。
4.对于特殊情况需采用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的,由我行联系客户办理。
四、调整时间
1.对于符合条件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无需客户提交申请,我行将于2023年9月25日起统一进行调整。
2.对“二套转首套”、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且完成LPR转换、逾期贷款归还积欠本息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可于2023年9月25日至10月25日(含)向我行提出申请。经认定符合《通知》条件的,我行将于10月30日起统一进行调整,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3.2023年10月26日(含)后申请利率调整的客户,包括新增“二套转首套”、逾期贷款归还积欠本息及当前执行固定利率或基准利率定价的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客户,可继续向我行提出申请。我行将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认定,对符合《通知》条件的予以调整,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五、温馨提示
(一)本次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过程中,我行不收取任何费用,请您不要相信我行以外人员的电话或短信。
(二)本次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应向我行原贷款经办机构提出置换或者降低利率的申请,不可以跨机构置换存量首套房房贷。
(三)省内各城市(地区)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历史调整情况详见人民银行黑龙江省分行网站公示。
如您有任何疑问,请致电您的贷款经办行。
感谢一直以来对我行的信赖与支持!
特此公告。
附:哈尔滨农商银行网点和联系电话
哈尔滨农商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