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存款保险小常识

文章编辑:本站    发布时间:2024-0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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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11月17日

  (一)存款保险的概念。

  存款保险是指投保机构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交纳保费,形成存款保险基金,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向存款人偿付被保险存款,并采取必要措施维护存款以及存款保险基金安全的制度。

  (二)《存款保险条例》实施时间。

  《存款保险条例》于2015年5月1日正式实施。

  (三)存款保险保障范围。

  被保险存款包括投保机构吸收的人民币存款和外币存款。既包括人民币存款,也包括外币存款;既包括个人储蓄存款,也包括企业及其他单位存款;本金和利息都属于被保险存款的范围。重点向社会公众传达《存款保险条例》保障的是“存款”,理财、信托、贵金属、银保合作等产品不在保障范围。

  (四)存款保险限额偿付。

  存款保险实行限额偿付,最高偿付限额为人民币50万元。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注释:超出最高偿付限额50万元以上的部分,并非不受保护,而是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按清偿顺序受偿。)

  (五)存款保险保费由谁交。

  存款保险的保费由投保的银行业金融机构交纳,存款人不需要交纳。

  (六)存款人在什么情况下有权要求偿付被保险存款。

  《条例》规定,在以下几种情形发生时,存款人有权要求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使用存款保险基金偿付被保险存款:

  1.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担任投保机构的接管组织;

  2.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实施被撤销投保机构的清算;

  3.人民法院裁定受理对投保机构的破产申请;

  4.经国务院批准的其他情形。

  (七)存款人多久可以获得存款赔付。

  《条例》规定,存款保险基金管理机构应当在上述情形发生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足额偿付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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