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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消费分期服务条款及细则

文章编辑:本站    发布时间:202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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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如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本行信用卡消费分期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即视为持卡人已知悉、理解并同意接受本条款及细则的约束。

  第一条 声明事项

  1.消费分期是本行信用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用于对其信用卡消费进行分期还款。

  消费分期(交易):分期偿还信用卡(人民币账户)未出账单。

  消费分期本金和消费分期手续费入账后将占用信用额度。

  2.本业务限本行个人信用卡主卡持卡人申请且持卡人在本行预留证件信息须为18位有效身份证号,仅持有附属卡的持卡人或在本行预留证件信息非18位有效身份证号的持卡人无法申请。

  3.持卡人可通过本行黑龙江农信APP(以下简称”手机银行”)、客服、网上银行等官方渠道申请本业务。具体流程以各渠道的实际展示为准。

  4.本业务限人民币币种。

  5.持卡人申请消费分期,视为其已同意并授权本行信用卡中心在审核其消费分期申请(包括资格审核、授信审批等)、进行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等相关业务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本人个人信用信息;同意并授权农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本人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同意并授权农商银行向中国人民银行及其他相关合法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农商银行集团成员、农商银行集团的服务机构、代理人、外包作业机构;依法设立的资信评估机构或有关法律、监管机构许可的类似机构;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司法机关;电信运营商)查询、使用本人财产信息、信用信息等个人信息、提供本人信用信息等,并根据法律法规要求和业务需要保留上述相关资料。持卡人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本行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本行依法对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持卡人的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6.持卡人确认:持卡人在申请、使用消费分期业务过程中,本业务条款及细则内容、官方渠道上显示的内容、本行发送到持卡人手机的信息(短信或电话等)等均是持卡人使用消费分期业务的相关规则,持卡人申请消费分期业务即表示持卡人同意接受消费分期业务的所有规则。

  7.持卡人声明:本业务条款及细则内容不受持卡人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排斥,否则,持卡人应立即终止申请或停止使用本业务。

  8.持卡人知晓并同意:本行非网络服务商,持卡人理解并同意消费分期业务提供过程中所需的合理时间。持卡人使用消费分期业务时,可能因系统传输延时等原因致使相关资金无法正常入账,交易结果一律以本行系统记录结果为准。

  第二条 申请及使用

  1.消费分期单笔申请的金额最低为人民币500元。

  2.消费分期业务最终核准与否以及核准额度,以本行信用卡中心综合评定审批结果为准。如因持卡人原因导致消费分期业务交易失败,所造成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且本行有权取消持卡人的消费分期业务。

  3.已成功申请的消费分期不受还款、退货影响而自动取消,超过当期账单剩余欠款的分期金额将自动依次冲抵后续账单,不可通过溢缴款领回方式提现。

  4.不能申请消费分期的交易有:预借现金交易、分期付款交易、各项费用(如年费、利息、违约金及其他费用)、已申请用于购汇的人民币款项、房地产交易、预授权交易以及本行信用卡中心规定的其它交易。

  5.持卡人申请消费分期业务一经审核通过,即生成一笔消费分期订单,该订单不能撤销,且持卡人不能对该订单的订单金额及期数进行修改。

  6.对未出账单的交易,持卡人可以在自交易入账时(含)起至当期账单日的前一日17:00(含)止申请消费分期。

  第三条 收费及还款

  1.本行为持卡人个性化提供多种期数选择,单期手续费率为0%-1.5%(单期手续费率=总手续费率/期数,余数四舍五入),实际手续费率以下单时本行系统测评结果为准;持卡人可通过申请界面获悉实时测评结果。消费分期业务手续费率对应的近似折算年化手续费率为0%-18%(该近似折算年化手续费率仅供参考,受交易时间、还款时间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因选择办理的分期产品与账单日间隔、每月实际天数、还款方式等不同情况而可能与前述近似折算年化手续费率存在差异)

  2.消费分期每期应还本金及手续费将从申请成功后最近一个账单日起计入持卡人信用卡个人消费卡账户账单。

  3.消费分期每期应还本金 = 分期金额÷分期期数,每期应还本金(精确到分)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个人消费卡账户账单,余数并入最后一期。

  4.消费分期每期应还手续费 = 分期金额×总费率÷分期期数;其中,总费率= 分期期数×单期手续费率。每期应还手续费逐月计入持卡人信用卡个人消费卡账户账单,余数并入最后一期。

  5.若持卡人申请提前结清消费分期交易并经本行信用卡中心同意,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宣布持卡人已成功办理的消费分期业务中尚未偿还的分期债务(包含但不限于剩余分期交易本金等,以下又称“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且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取消并要求持卡人退回消费分期交易项下本行信用卡中心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优惠、积分、实物礼品、还款金、回馈金、消费金与现金抵用券等),持卡人应当提前一次性清偿本行信用卡中心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消费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本行信用卡中心已收取的分期业务手续费不予退还且将按本行信用卡中心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手续费需全额结清。如上述提前结清违约金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不足以弥补本行信用卡中心损失的,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追索差额部分。

  6.持卡人成功办理消费分期后,每期手续费全额计入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当期分期本金全额计入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往期分期本金的未还部分按百分之十计入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如办理成功后持卡人未按时全部偿还当期剩余账单金额,将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当期账单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

  7.针对消费分期业务,本行为持卡人个性化提供多种期数选择,实际期数及手续费率以下单时本行的系统测评结果为准;持卡人可通过申请界面获悉本行系统的实时测评结果。

  8.消费分期业务本金和手续费均不累积农商银行个人用户积分。

  9.若持卡人在还款期内整户注销信用卡,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宣布持卡人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且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取消并要求持卡人退回消费分期交易项下本行信用卡中心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优惠、积分、实物礼品、还款金、回馈金、消费金与现金抵用券等),持卡人应当提前一次性清偿本行信用卡中心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消费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本行信用卡中心已收取的分期业务手续费不予退还且将按本行信用卡中心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手续费需全额结清。如上述提前结清违约金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不足以弥补本行信用卡中心损失的,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追索差额部分。

  10.持卡人消费分期业务尚有本金及手续费未还清时,信用卡个人消费账户如发生消费退货、账单分期等本金类负向交易,交易金额将退回信用卡可用额度,但不可通过溢缴款领回方式提现。

  11.若持卡人变更信用卡个人消费卡账户账单日,已成功办理的消费分期业务不受影响,其后续入账日期保持不变。

  12.本行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已出账单、未出账单的顺序偿还;逾期1~90天(含)的,按照先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后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含)以上的,按照先本金、后应收利息或各项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在此逻辑下,如同一信用卡账户项下同时存在不同类型的分期,按照现金分期余额、账单分期余额、消费分期余额、其他分期余额的顺序进行冲还。应收利息和各类费用的计收方法以农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为准。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本行信用卡中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持卡人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持卡人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本行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本行风险管理能力时;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持卡人存在非法或未经本行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资信状况经本行信用卡中心评估存在异常;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违反了本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或本行信用卡中心的相关规定等)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消费分期业务时,则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宣布持卡人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且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取消并要求持卡人退回消费分期交易项下本行信用卡中心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优惠、积分、实物礼品、还款金、回馈金、消费金与现金抵用券等),持卡人应当提前一次性清偿本行信用卡中心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消费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本行信用卡中心已收取的分期业务手续费不予退还且将按本行信用卡中心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手续费需全额结清。如上述提前结清违约金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不足以弥补本行信用卡中心损失的,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追索差额部分。

  第五条 其他

  1.为了确保资金安全,持卡人须妥善保管好其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密码等卡片信息和个人信息。因持卡人原因导致其个人及卡片信息泄露造成的风险由持卡人承担损失。

  2.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3.本业务条款及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大陆地区法律。本业务条款及细则未尽事项依据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有关规定、相关法律法规处理。消费分期业务收费标准同农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

  4.以上业务条款及细则自发布之日起生效。本行将提前公告或通知(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持卡人下述变更事项:本业务条款及细则的变更。该等变更自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变更,持卡人应在公告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消费分期业务,并按照规定提前一次性清偿消费分期业务项下的未付剩余分期金额及其他相应款项等,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宣布持卡人的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且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取消并要求持卡人退回消费分期交易项下本行信用卡中心为持卡人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优惠、积分、实物礼品、还款金、回馈金、消费金与现金抵用券等),持卡人应当提前一次性清偿本行信用卡中心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消费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本行信用卡中心已收取的分期业务手续费不予退还且将按本行信用卡中心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手续费全部结清。如上述提前结清违约金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不足以弥补本行信用卡中心损失的,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追索差额部分。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持卡人同意:本行有权暂停、终止消费分期业务或终止本业务条款及细则,并于执行前通过本行网站、营业网点、对账单、电子邮件、短信、报刊、语音电话等渠道(本行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一种或多种渠道)进行公告。相关公告一经发布即视为持卡人已收到并对持卡人有约束力。消费分期业务暂停、终止或本业务条款及细则终止后,在暂停、终止前持卡人已发送至本行的交易指令仍有效,持卡人应承担其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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