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个人卡)章程
文章编辑:本站 发布时间:2024-05-18
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信用卡业务发展,维护相关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卡信用卡(个人卡)(以下简称“鹤卡信用卡”)是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发卡机构(以下简称“发卡机构”)向社会公开发行的,给予持卡人一定信用额度,持卡人可在信用额度内先透支后还款,以人民币结算的信用支付工具。
第三条 鹤卡信用卡是面对个人所发行的信用卡,按信息载体分为芯片卡和磁条芯片复合卡。
第四条 发卡机构、持卡人、特约商户及其他当事人在处理鹤卡信用卡业务时必须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 功能及使用范围
第五条 鹤卡信用卡具有消费信贷、存取现金、转账结算等功能。持卡人在一定条件下还可享受免担保、循环信用、免息还款期等便利。
第六条 信用卡持卡人可在境内外,带有所持鹤卡信用卡所属卡组织标识的特约商户,以及发卡机构指定的其他特约商户消费,在境外带有所持鹤卡信用卡所属卡组织标识的ATM上提取当地币种现钞,在境内带有所持鹤卡信用卡所属卡组织标识的ATM上或发卡机构指定的取现网点、ATM上提取人民币现金,并享受发卡机构提供的其他服务。
第三章 申领
第七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信誉良好且有合法、稳定收入来源的中国境内居民均可凭公安部门认可的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件和发卡机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或信息向发卡机构申领鹤卡信用卡个人卡。
第八条 申请人应按发卡机构的规定和要求,真实、完整、准确地填写申请表并与发卡机构书面签订领用合约,提交发卡机构要求的相关证明文件。申请人同意发卡机构向有关方面查证其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并保留和使用相关资料。申请人在申请表上签字确认,即表示同意履行申请表及相应的《信用卡领用合约》中的各项规定并遵守本章程。
第九条 发卡机构受理申请人申请后,根据申请人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予以发卡,并核给相应信用额度。发卡机构保留的申请表及申请资料不再返还申请人。
第十条 持卡人领取鹤卡信用卡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内签署与申请表上一致的签名,并在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持卡人与发卡机构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章 使用
第十一条 鹤卡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和行为。持卡人应妥善保管信用卡及其卡片信息、密码、交易凭证等,不应将卡片、密码等相关信息泄漏给他人,因保管或使用不当而导致的损失由持卡人本人承担。
第十二条 持卡人应在发卡机构认可的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安全技术和商户环境下在互联网上使用信用卡。否则,持卡人须对在互联网上使用所导致的风险和损失自行承担责任。
第十三条 持卡人在境内外消费、取现及使用其他设备时,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所持有鹤卡信用卡所属卡组织、发卡机构、收单行有关规定。持卡人在境内外提取现金的限额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本行有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另作规定。
第十四条 持卡人可以在国内外,带有所持鹤卡信用卡所属卡组织标志的POS机上使用密码加签名的方式或只使用密码的方式来确认交易的有效性。凡凭密码完成的交易,发卡机构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通过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以发卡机构的语音记录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为持卡人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发卡机构认可的不需经过持卡人输入密码、签名的交易记录(如自扣还款、分期付款等),视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
第十五条 鹤卡信用卡卡片有效期最长为五年,另有约定的除外,过期自动失效。持卡人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因信用卡过期而改变。如持卡人不继续使用,应至少在卡片有效期满时提前50天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否则,发卡机构则视为持卡人自愿到期更换新卡,并可依据相关规定及持卡人历史用卡记录等情况决定是否给持卡人续发新卡。
第十六条 鹤卡信用卡损坏时,持卡人应按发卡机构规定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方式办理换卡手续。
第十七条 信用卡遗失、被窃、卡片信息外泄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持卡人应及时向发卡机构办理挂失。挂失经发卡机构确认后生效。持卡人对挂失生效后信用卡发生的交易不承担责任,但持卡人对该交易存在欺诈、串通他人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除外。挂失生效前信用卡产生的损失由持卡人承担,但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信用卡遗失、被窃、卡片信息外泄或被冒用的,持卡人应配合发卡机构调查了解情况。
第十八条 在持卡人用卡期间,如发卡机构发现持卡人与他人合谋,恶意串通、套现、洗钱或有其他任何违法、不诚信的行为,持卡人承担全部法律后果和责任。
第五章 计息、还款及账户管理
第十九条 持卡人非现金交易(不包含现金转账)从交易入账日至发卡机构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持卡人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透支利息。持卡人使用信用额度支取现金或转账的,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并按第二十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
第二十条 持卡人未能于到期还款日足额偿还欠款的,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入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透支入账日继续计息。利息由交易入账日起以实际欠款金额计算,至还清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利息。如有变动按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前还清最低还款额时,除按上述第二十条计息方法支付透支利息外,对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还应按照一定比例支付违约金。
第二十二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信用卡账户中的存款(含溢缴部分)不计付利息,预借现金(含溢缴款)日累计取现金额不能超过两万元。
第二十三条 持卡人偿还欠款的,须以其持有的现金存入或从其在发卡机构开立的个人银行结算账户转账存入。
第二十四条 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机构将于到期还款日从持卡人指定的在发卡机构开立的本人结算账户中按照当期账单余额或最低还款额扣收,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欠款。因存款账户中余额不足导致未能足额偿还欠款而产生的利息和费用,由持卡人承担。
第二十五条 发卡机构对持卡人的还款,按照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的顺序偿还。在同期欠款中,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未逾期以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费用、利息、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交易本金、消费透支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交易本金、消费透支本金、利息、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第二十六条持卡人在信用卡卡片有效期内或到期后不再使用卡片的,可办理销户手续。销户前,持卡人应一次性偿还其信用卡所有欠款并将信用卡自行剪毁,因未能及时销毁卡片而引发的损失由持卡人自行承担。同时持卡人仍需承担该卡在销户前后所发生的其应承担的未清偿债务及各种损失。
第二十七条 发卡机构按照对外统一规定的收费项目及标准收取费用。相关标准详见发卡机构营业网点公告或通过网站等渠道查询。若持卡人未按公告内容支付费用,发卡机构可终止提供相应服务。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方式如有变动,以发卡机构最新公告为准。
第六章 发卡机构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 发卡机构的权利
(一)发卡机构有权审查申请人的资信状况、有权依法索取、留存和使用申请人的个人资料,并有权决定是否向其发放信用卡。发卡机构有权保留申请资料。发卡机构有权依据持卡人的用卡情况和资信状况的变化,对持卡人的信用额度做出调整,并按约定方式及时通知持卡人。
(二)发卡机构对持卡人欠款有追偿权。发卡机构有权根据本章程和《领用合约》向持卡人收取信用卡透支利息和各项费用。持卡人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归还欠款时,发卡机构有权自行或委托第三方通过信函、短信、电子邮件、电话、上门、公告或司法渠道等方式向其催收欠款。如持卡人经催收仍未清偿欠款,发卡机构有权选择采取或同时采取如下措施:停止该信用卡使用;停止持卡人所有信用卡使用;从持卡人在发卡机构开立的任何账户中直接扣收。
(三)对虚假挂失、使用伪造或作废的信用卡、冒用他人的信用卡、通过提供虚假资料或冒用他人身份获得并使用信用卡、恶意透支等行为,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有关当事人的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发卡机构,发卡机构保留收回或不予发卡的权利。对不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本章程和领用合约约定的持卡人,发卡机构有权取消持卡人用卡资格,并可授权相关机构收回其信用卡或将该信用卡列入止付名单。
(五)对由于持卡人违背本章程及相关领用合约有关条款给发卡机构造成损失的,发卡机构有权申请法律保护并依法追究持卡人或有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六)持卡人选择约定账户自动还款方式的,发卡机构有权在约定的时间从其指定的个人结算账户中扣收相应的款项,用于归还其信用卡账户中的欠款。
(七)因供电、通讯、系统故障或不可抗力等原因导致持卡人用卡受阻的,发卡机构可视情况协助持卡人解决问题或提供必要的帮助。对交易过程中,因网络通讯故障或其他原因造成的错账现象,发卡机构有权根据实际交易情况进行账务处理。
(八)本章程及《领用合约》规定的发卡机构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条 发卡机构的义务
(一)发卡机构应通过多种渠道向申请人提供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资料,包括章程、领用合约、使用说明、收费项目及标准、计息方式等。
(二)发卡机构应设立24小时客户服务电话,向持卡人提供业务咨询、账户查询、投诉受理及挂失办理等服务。
(三)发卡机构应依法对持卡人的信息承担保密义务,但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金融监管机构另有规定、发卡机构与申请人或持卡人另有约定或发卡机构在进行催收和追索债务等特殊情况时除外。
(四)按双方约定的方式,按月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如果持卡人当期没有任何交易发生且账单金额或溢缴款小于一定金额、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时,可不向持卡人提供对账单。
(五)本章程及《领用合约》规定的发卡机构的其他义务。
第七章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三十一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权利
(一)持卡人有权享有发卡机构对信用卡所承诺的各项服务,有权监督服务质量并对与承诺不符的服务进行投诉。
(二)申请人、持卡人有权知悉鹤卡信用卡的功能、使用方法、收费项目及标准、适用利率及有关的计算公式。
(三)持卡人有权在规定时间内向发卡机构索取对账单。
(四)持卡人有权对对账单中列明的账务提出异议,有权在30天内向发卡机构申请调阅签购单,若调查结果证明该交易确属持卡人所为,相关费用利息等由持卡人承担。
(五)持卡人不承担其信用卡在挂失生效后因该卡被伪冒、盗用所产生的经济损失。
(六)本章程及《领用合约》规定的持卡人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申请人、持卡人的义务
(一)申请人应向发卡机构提供真实、完整、有效的申请资料。
(二)持卡人在申请表中所填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工作单位、通讯地址或电话、身份证件号码)有所变更时应及时以双方认可的方式通知发卡机构并办理资料变更。否则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后果或损失。
(三)持卡人应按照与发卡机构合约的规定,按时偿还所欠款项,不得以与商户纠纷或与其他第三方的纠纷等为由拒绝偿还任何应还款项。不得利用信用卡进行虚假交易等欺诈活动套取资金、积分、奖品或增值服务。
(四)发卡机构因持卡人交易及还款记录良好而调高持卡人信用额度的,如持卡人不愿调高信用额度,应要求发卡机构恢复其原有信用额度,但持卡人对已发生的交易款项及相应的利息、费用等负有清偿责任。
(五)持卡人应注意查收对账单,如自账单日起10天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向发卡机构查询。持卡人不得以未收到对账单为理由拒绝还款。如持卡人对账单有异议,应自账单日起30天内向发卡机构查询和要求更正,否则视为持卡人收到对账单且对账单正确无误。
(六)持卡人应妥善保管自己的卡片、密码。密码泄露后,持卡人应及时更改密码。信用卡遗失后,持卡人应及时办理挂失手续。
(七)本章程及《领用合约》规定的持卡人的其他义务。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信用卡领用合约执行,如发卡机构与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遵从双方约定。信用卡交易还须执行有关信用卡组织或公司的规定。
第三十四条 本章程由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制定、修改,向国家有关部门备案后执行。修改时将进行公告,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生效。持卡人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内办理销户手续。公告期满,持卡人未办理销户手续的,视为同意章程的变更。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第三十五条 本章程经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后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