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个人卡)领用合约
文章编辑:本站 发布时间:2024-05-18
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与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以下简称“信用卡”),申领人(以下简称“乙方”)就乙方向甲方申领使用信用卡的有关事宜签订如下合约:
名词定义
信用卡账户:是指乙方持卡人在甲方开立的信用卡项下账户,双币信用卡的账户分为人民币账户和外币账户。
金融IC信用卡:是指甲方向乙方持卡人提供的符合《中国金融集成电路(IC)卡规范》(简称为PBOC)的现代化金融支付工具,是集芯片和磁条为一体的或仅有芯片的信用卡,支持接触式和非接触式两种刷卡方式。
记账日:是指甲方将信用卡交易记入信用卡账户的日期。
到期还款日: 最后还款日是指持卡人每个账单周期所对应的还款期限届满日。
信用卡取现:是指持卡人使用信用卡在银行柜台或ATM或其他经甲方认可的交易方式在银行核定的预借现金额度内提取现金或进行转账的信用卡交易行为。但甲方与乙方持卡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信用额度:是指甲方根据乙方的信用状况核定的,在卡片有效期内可以使用的最高限额,是乙方名下所有卡片的共用额度,也是人民币账户与外币账户的共同额度。
违约金:是指当持卡人未在到期还款日(含)还款或还款金额不足最低还款额时,按规定应向甲方支付的费用。
免息还款期:从甲方记账日到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之间为免息还款期。
通知方式:是指甲方与乙方持卡人约定的告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电视、电台、报纸、网站、网点、短信、彩信、邮件、口头(电话录音等)、账单等。
第一条 申领
1.乙方保证向甲方提供的所有申请资料和信息真实、准确、完整、合法,并承诺在信息变更时及时通知甲方。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的申请资料和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核发信用卡,并核定卡片等级、信用额度和担保条件等。不论申请是否成功,乙方均同意甲方留存相关资料。
2.乙方不可撤销的授权,甲方在信用卡申领关系建立和存续期间,随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合法设立的征信机构查询乙方在其中的全部信用信息及信用报告,向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了解乙方的身份、财产和其他有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学历、职业、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拥有机动车、房地产或金融资产等信息);甲方有权审核领卡申请、核定或调整信用额度、开展监督管理、进行异议处理和清收应还款项等目的查询、了解、保留和使用上述信息。
3.甲方承诺对乙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保密,但法律、法规、规章或监管当局另有规定、合法卡组织征信要求、甲方业务处理需要及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4.甲方有权依据乙方的资信状况决定是否批准乙方的信用卡申领及核定额度,有权视乙方用卡情况和风险状况对其信用额度做出调整,并以约定方式通知乙方。乙方同意并认可对调整后的信用额度内所发生的债务承担清偿责任,乙方在每一时点的实际可用额度依照甲方规定计算。
5.若乙方同时持有多张甲方发行的信用卡,各卡实际可用额度的总和不得超过乙方额度最高卡片的信用额度,同时每张卡片的实际可用额度不得超过卡片各自的信用额度。
6.持卡人对信用卡发生的债务负有清偿责任。甲方按持卡人确定的通讯地址寄送卡片后,即履行完发卡义务。乙方应确保提供的地址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收取邮件,否则乙方承担因此发生的卡片遗失、被盗用风险。
7.信用卡核发后,甲方将定期对乙方的信用额度进行评估,并有权随时根据乙方资信状况、用卡情况和风险信息对信用额度进行调整。乙方亦可申请调整信用额度,调整与否及幅度由甲方决定。信用额度调整一经甲方作出即生效,甲方将通过对账单、手机信息或其他方式及时通知乙方。乙方如不接受信用额度调升,可要求甲方恢复。除甲方有适用法律认定的过错外,乙方不得以未经同意或未收到通知为由,要求甲方就信用额度调整承担责任。
8.甲方可在适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向乙方另行授予或在信用额度内划定专门用于分期付款、透支取现或转账(下称预借现金)等用途的授信额度。该授信额度适用本合约项下关于信用额度的任何约定和甲方另行发布的各项规则。
第二条 使用
1.乙方在获准申领并收到信用卡后,应及时了解甲方核定的信用额度和指定的账单日,认真阅读有关信用卡使用的说明资料。乙方并应立即在信用卡背面的签名栏签署与申请表样式相同的签名,并在使用信用卡交易时使用相同的签名,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及相应损失由乙方承担。
2.信用卡只限持卡人本人使用,不得出租、转让或转借他人,不得用于国家法律法规所禁止的交易和行为,如用于非法场所,包括购买当地法律禁止的商品及服务,从特约商户处套取现金、洗钱等不法行为,乙方自行承担造成的损失和法律后果。
3.乙方可在甲方认可的银行营业网点、机具设备和特约商户使用信用卡。乙方使用信用卡存取现金、转账或消费时,应遵守适用法律,以及甲方、收单机构和银行卡组织的相关规定。甲方有权按适用法律或为保护持卡人权益,对乙方在特定机具设备或特约商户的信用卡交易设定限制。乙方办理人民币取现(含转账,下同),除受限于甲方核定的用于预借现金的授信额度和其他相关规定外,还应遵守适用法律、收单机构和银行卡组织的限额和规定。
4.乙方可选择密码加签名的方式或只使用密码的方式来确认消费交易的有效性。凡使用密码完成的交易,均视为乙方本人进行的交易。未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以记载有乙方签名的交易凭证为该项交易的有效凭证。通过甲方电话银行人工服务办理的业务,以甲方的语音记录为乙方办理业务的有效凭据;通过甲方电话银行自动语音系统办理的业务,以输入电话银行密码视为乙方本人进行的交易;甲方认可的不需经过乙方输入密码、签名的交易(如自扣还款、分期付款等)记录,视为该交易的有效凭证。经密码或风险核身校验通过,交易即视为乙方本人所为并由乙方承担交易款项。
5.由于乙方密码保管不善而造成的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遗忘密码,可通过甲方电话银行申请重置,甲方不提供密码函。
6.乙方与收单方(包括提供消费或ATM取现的商户及金融机构等)、信用卡联名机构、增值服务提供方之间发生的交易纠纷或服务纠纷应由乙方与其自行解决,乙方不得以纠纷为由拒绝偿还因信用卡交易而发生的债务及相关费用。
7.甲方在此提示乙方,如乙方在进行互联网、电视、电话等无卡购物时,乙方应在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管理的商户环境下使用信用卡,并充分了解交易相关信息,确保交易真实合法,否则乙方应承担因此可能引起的风险及损失。乙方在使用信用卡进行此类交易时,所提供的卡面信息或电子数据所产生的信息记录均属于该交易的有效凭据。
8.如乙方经甲方核准使用信用卡进行分期付款交易,乙方同意按该档分期付款计划的安排和对账单的记载,按时逐期向甲方分次偿还该档交易的所有应付款项,包括但不限于交易金额和相关费用(如有)。如乙方使用信用卡的权利被暂停或乙方信用卡账户被终止及出现其他甲方认定的风险状况,甲方可自行决定停止乙方的分期付款计划并以约定方式通知乙方,届时乙方分期付款计划下的所有应付款项视为全部到期并应由乙方立即完全清偿。乙方亦同意受甲方公布的任何其他与分期付款计划相关的条款约束。
9.若乙方未以上述方式确认交易(包括但不限于由特约商户主动发起的在银行卡组织规定范围内超出预授权的交易,以及按交易地法律和惯例产生的税金、小费和货币汇兑费用等),或交易确认有瑕疵,经甲方查证有相关书面资料、电话录音、电子数据等证明交易真实存在且经乙方明示或默示认可,或者乙方虽不认可但对交易发生有过错的,乙方不得以未按约定确认交易、交易确认有瑕疵等为由拒绝承担交易款项。
10.乙方及联系人的通讯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等信息变更,应当及时联系甲方并办理资料变更手续。否则,乙方承担由此产生的风险和损失。变更生效前,甲方继续按原信息完成业务处理应视为适当履约,或甲方在自行获悉原信息错误的情况下可暂停相关业务处理并无需就此向乙方承担任何责任。由于乙方没有及时变更资料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予赔偿。
第三条 利息及费用
1.除本合约另有规定外,乙方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从交易入账日至甲方规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下同)止为免息还款期。免息还款期的最长期限由甲方在有关金融规章许可的范围内确定。乙方在免息还款期内偿还当期已出账单的全部款项,无须支付透支消费及圈存交易的利息。如果乙方未能在到期还款日(含)之前全额还款的,不再享受免息还款期待遇,已偿还部分计收自透支记账日至还款日的利息,未偿还部分自还款记账日持续计息,至偿还全部欠款为止;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利息。利率如有变动,甲方通过门户网站、营业网点公示等方式通知乙方。
2.乙方使用信用额度提取现金或转账的,乙方需自交易入账日起按甲方规定利率向甲方支付透支利息,日利率为万分之五,无免息期。
3.对于取款和转出转账交易,乙方应按交易金额的一定比例缴纳手续费;取款交易还要遵守银行监管部门和国家外汇管理部门关于境内、外,每日、每年最高累计取现额的规定。
4.乙方在信用卡账户内的存款视为溢缴款。溢缴款不计付利息。
5.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按时偿还透支款项、利息、违约金等其它有关费用。甲方有权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其他相关费用,收取的其他相关费用直接计入乙方信用卡账户。
6.信用卡激活后,甲方有权向乙方收取年费,年费收取时点以甲方提供的账单信息为准,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账单要求按时缴纳年费。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不予退还。年费减免政策以甲方规定为准。
7.乙方在到期还款日前未全额偿还最低还款额的,除按照甲方规定支付透支利息外,还需按照最低还款额未偿还部分的5%支付违约金。
8.甲方核发信用卡后,乙方须在账单上指定的到期还款日(含)之前缴纳年费及各项费用。乙方签署本合约即表明接受全部收费项目和条件,须按甲方确定的费率和利率支付因持有和使用信用卡产生的全部费用和利息,包括但不限于透支利息、年费、挂失费、违约金及其他费用等。甲方有权根据业务发展和市场情况调整费率,并在按相关规定履行法定手续和告知义务后执行。
9.乙方使用信用卡发生的非人民币交易金额,甲方将根据指定卡组织在清算(请款)时的结算金额和甲方规定汇率及相关费用折算为人民币记账。乙方在此同意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汇兑风险和费用并承诺履行还款义务,不得因甲方记账交易与其它市场机构的汇率比较后发生差异而拒绝接受。
10.本合约涉及到的具体收费项目和标准见《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收费标准》。
第四条 账单
1.乙方自上一份月结账单后,信用卡账户没有任何交易且账户没有任何未偿还余额的,甲方可不提供对账单。
2.乙方自账单日起10天内未收到账单,应主动向甲方查询,否则视同收到,乙方不得以未收到账单为理由拒绝还款。如乙方对账单有异议,应自账单日起30天内向甲方查询和要求更正。
3.乙方有权在向甲方提交甲方规定的相关证明材料后对有异议的账务进行核查,有权向甲方请求调阅签购单。如经查证认定争议交易确为乙方所为,乙方须支付甲方查阅签购单手续费及可能造成的损失。
4.乙方有权向甲方免费索取最近三个月的纸质账单或十二个月内的电子账单,甲方不提供一年以前的账单。
第五条 还款
1.乙方应在甲方指定的到期还款日之前偿还欠款。乙方可选择全额还款或最低还款额的还款方式。
2.甲方将按与乙方约定的方式,通过信函、电子邮件或手机信息等渠道按月向乙方提供对账单,但当期无新增交易或账户无变动的情形除外。乙方如在账单日后的合理时间内未收到对账单,应主动通过客服热线、电子银行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及时查询账务情况。乙方不得以未收到或延迟收到对账单为由拒绝偿还应还款项。
3.如乙方对交易有疑问,应及时向甲方提出异议;乙方提出异议后,应按甲方要求提交相关书面材料,并配合甲方进行调查;在调查期间,除甲方另行同意外,乙方仍应按时向甲方偿还因异议交易而产生的应还款项。
4.乙方应及时通过甲方许可的渠道,以现金存入或合法款项转账等方式向甲方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或最低还款额,并确保还款在到期还款日或最后还款日前到账,否则即构成逾期还款,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透支利息、违约金和其他法律责任,其信用记录亦将受影响。
5.乙方当期最低还款额=本期各种费用和利息+上期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本期预借现金余额+分期分摊本金+(本期消费余额+上期未计入最低还款额且未还的消费余额)*10%。
6.若乙方选择在甲方开立的乙方名下借记卡自动关联还款,则乙方授权甲方在到期还款日从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中扣款偿还信用卡该期账单的全部应还款或最低应还款(由乙方在申请开通本功能时选定)。如该借记卡活期账户余额不足,则将余额全部扣减用于还款。
7.还款的顺序依次为上期欠款和本期欠款。在同期欠款中,按照以下顺序对其信用卡账户的各项欠款进行冲还:未逾期以及逾期1-90天(含)的,按照费用、利息、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交易本金、消费透支本金的顺序进行冲还;逾期91天以上的,按照预借现金(含透支转账)交易本金、消费透支本金、利息、费用的顺序进行冲还。
8.乙方超过到期还款日未偿还最低还款额的,视为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将乙方个人资料和资信状况在催收账款的必要、合理范围内予以披露;有权自行或委托律师事务所、债务催讨公司等其它第三方机构追讨或代为追讨乙方的欠款。甲方因催收或委外催收而产生的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律师费、第三方代理服务费等款项均由乙方承担。
9.甲方有权扣划乙方开立的账户中的资金,有权对乙方的抵质押物、未到期的定期存款、理财及保险进行处理,以清偿信用卡欠款及其他经济损失。如需扣划乙方未到期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乙方同意放弃其未到期存款产生的全部利息,甲方不需要对此承担责任并同时保留继续进行追索的权利,扣收后的定期存款或理财产品余额一并转入其活期账户。如前述账户与欠款的信用卡账户结算币种不一致,以折抵欠款当天银行公布的汇率或通过美元套算的间接汇率折算。甲方同时保留依照法律程序追究相关法律责任的权利。
第六条 有效期
1.甲方对信用卡卡片设定有效期,有效期最长不超过五年,另有约定的除外。信用卡卡片过期自动失效,但乙方使用信用卡所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不因信用卡过期而改变。
2.乙方如未在卡片有效期满至少50天前以约定方式通知甲方要求终止使用此卡并办理销户手续,甲方视同乙方同意到期续发新卡。甲方有权决定是否为乙方续发新卡。
3.乙方申请销户时应按甲方规定办理销户手续。自销户申请日起45天内,乙方应全部清偿其信用卡欠款,包括分期付款剩余未记账本金。甲方对已收取的年费、手续费不予退还。信用卡欠款余额清偿完毕,乙方应将信用卡交还甲方或自行销毁,因未及时销毁卡片而引发的损失由乙方承担。乙方欲领回销户卡中溢缴款,可在银行柜台提取。
4.乙方可在有效期内通过客服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申请销卡。销卡后,乙方将不得继续使用信用卡和享受持卡人权益。
5.甲方如从国家有权机关、银行卡组织、收单机构,乙方本人或亲友、工作单位、联系人,自行调查、交易监测或其他任何渠道获悉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立即采取取消乙方参加积分计划和其他营销活动资格、强制更换卡片或重置密码、降低或取消信用额度、限制或停止用卡、要求提前偿还全部应还款项、收回信用卡等措施,乙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和损失;情节严重的,甲方还有权取消乙方的用卡资格并终止本合约:
1)乙方向甲方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
2)乙方财务或资信状况恶化、还款能力下降,包括但不限于名下的所有信用卡累计两次(含)以上逾期还款的;
3)乙方信用卡被盗用或冒用,身份证件被盗用,敏感信息丢失、泄露,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或有其他违反安全用卡规定的行为的;
4)乙方违反《章程》规定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个人消费领域,或利用信用卡从事套现和其他非法活动的;
5)乙方拒不配合甲方就相关信用卡交易、案件或争议进行调查的;
6)乙方有欺诈、串通欺诈、违反诚信原则的行为的;
7)乙方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
8)乙方有其他违反适用法律规定或严重违反本合约约定或用卡风险可能增加的情形。
第七条 信用卡安全管理
1.乙方应遵守甲方关于安全用卡的各项规定,采取所有合理谨慎措施,妥善保管信用卡,以及有效二代居民身份证件、交易凭证和甲方不时向乙方发送的卡函、对账单等文件(下称重要文件),防止可能被用作验证乙方身份或确认交易的各项信息(下称敏感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验证要素和各种密码、个人私密信息、信用卡交易信息等)丢失或泄露。
2.乙方发生信用卡遗失、被盗或被他人占有,或密码遗忘、泄露等情形的,应立即通过客服热线或甲方认可的其他方式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挂失和密码重置自甲方办理完毕时生效;但乙方仍应对挂失生效前已发生的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凭原密码已进行的所有交易(包括尚未入账的交易),承担全部责任。
3.无论本合约有无其他任何约定,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因此产生的所有交易和损失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乙方未在信用卡背面签名的;
2)乙方将信用卡出租、转借或交由他人使用的,或在用卡时放任信用卡脱离视线和管控的;
3)乙方未妥善保管信用卡和重要文件,或丢失、泄露敏感信息的;
4)乙方在未受安全保护的机具设备、特约商户、电脑终端、互联网或通讯线路上使用信用卡的,包括但不限于在受到病毒侵害的电脑或手机终端上、在钓鱼网站上、在不安全的WiFi环境里使用信用卡等情形;
5)乙方违反其他安全用卡规定的。
第八条 其他
1.信用卡的所有权属于甲方,如乙方未按本合约使用信用卡,甲方有权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收回或不发卡给乙方,并可授权所属机构和特约商户没收信用卡,乙方应继续承担清偿全部欠款的义务,且全部未偿债务均视为到期并须一次清偿,乙方对债务的清偿责任不因卡片的更换而消失。
2.如信用卡遗失、被窃、卡片信息外泄或被冒用等情形发生,乙方应及时向甲方办理挂失手续。挂失在经甲方确认后生效,挂失收取手续费。甲方根据乙方的需要将为其补办新卡,并收取补换卡手续费。信用卡挂失生效前所发生的损失均由乙方承担。若乙方与他人合谋,或有其它不诚信行为,或不配合甲方调查情况时,乙方应承担相关行为造成的损失。
3.信用卡损坏而无法使用时,乙方应将卡片交还甲方或自行销毁。甲方将为乙方补发新卡,乙方承担补换卡手续费。
4.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和善意第三方的促销信息宣传(包括但不限于电邮、信函、账单信息、账单夹寄宣传品、短信等)。
5.甲方为履行本合约,可选用有资质的第三方服务商直接或协助为乙方提供服务或进行业务处理。因第三方服务商的过错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将为乙方向该第三方服务商追索提供必要的协助。
6.为系统升级、检修等目的,经事先公告后,甲方可在公告记载的时间和范围内暂停向乙方提供信用卡使用或其他服务;如遇电力、通讯、系统故障等紧急原因使甲方在未经事先公告的情况下无法正常提供服务的,甲方将尽最大努力及时恢复服务提供,并向乙方提供必要的帮助,但不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但在甲方有过错的情况下,甲方应根据适用法律承担相应责任。
7.如任何非乙方应得款项错误存入乙方信用卡,经甲方查实确认的,可将其信用卡扣转该笔错误存款项并恢复原状无须征得乙方同意。
8.甲方可选择其认为适当的方式向乙方送达与履行本合约相关的通知;其中针对不特定客户的公众性通知(包括但不限于调整产品和服务功能、暂停服务、修改《章程》、本合约和收费标准等)经甲方营业网点或官方网站公告后,不再个别通知乙方。乙方同意通过电话、信函、电子邮件、手机信息等渠道接收甲方发送的营销类信息。乙方如不同意接收甲方发送的营销类信息,可要求甲方停止发送。
9.除甲方另有规定外,乙方在本合约项下的所有卡函、对账单和通知均发送给持卡人;在无法与乙方有效联系或其他紧急情况下,乙方同意甲方通过其亲友、工作单位或联系人向乙方转告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催缴应还款项的信息)。
10.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未尽事宜依据章程有关业务规定及相关金融惯例办理,甲乙双方在履行合约时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合约签订地的人民法院管辖。双方以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方式对管辖法院另有约定的,以补充条款或补充合同的约定为准。乙方应确保提供的邮寄地址、手机号码准确无误并能正常接收邮寄材料,如双方发生诉讼,受诉法院向该地址邮寄诉讼材料即视为送达(包括但不限于一审、二审、再审和执行程序的送达地址)。乙方邮寄地址发生变更的时应履行向甲方告知的义务,并通过拨打客服热线进行修改邮寄地址。
第九条 法律适用
1.本合约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和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的有关规定,未尽事宜依据《章程》业务规定及金融管理、国家外汇管理有关规定办理。
2.甲方与乙方在履行本合约的过程中发生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如需提起诉讼由合约签订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管辖。
3.本合约由甲方制定和修改。本合约是对《章程》的解释和补充。本合约和《章程》不一致时应以章程为准。甲方如对合约内容进行变更,应提前45天通过约定方式将变更事项告知乙方。乙方不接受该修改,可在公告期间内办理销户手续。超过公告期间仍未至甲方处办理销户手续的,应视为接受修改。修改后的条款对所有当事人具有同等约束力。
4.甲方有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及业务需要对《章程》、信用卡收费项目及标准、信用卡使用指南、产品权益及服务规则进行调整,通过甲方网站对外公告后执行并适用于本协议,无需另行通知乙方;如有需要,甲方将在公告前报经有关金融监管部门核准或备案。信用卡的所有收费项目及标准,均以甲方最新公告为准。
第十条 声明
1.乙方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章程》和本合约,包括其中免除或限制甲方责任的条款。
2.甲方已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乙方注意关于甲方责任免除或限制的所有条款,并已经按照乙方的要求对相关条款进行了解释说明。
3.本合约自乙方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字栏内签字,并在甲方批准其申请后立即生效,至甲方正式为乙方办理销户手续的次日终止。
4.本合约所涉及约定方式指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门户网站、电话、短信或邮件等方式,甲方有权根据上述约定方式自主选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