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现金分期服务条款及细则
文章编辑:本站 发布时间:2024-05-18
如哈尔滨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信用卡持卡人(以下简称“持卡人”)申请本行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以下简称“本业务”),即视为持卡人已知悉、理解并同意接受本条款及细则的约束。
第一条 声明事项
1.现金分期是本行信用卡中心为符合条件的持卡人提供的信用卡现金分期业务。在申请成功后,持卡人分期偿还本金和分期手续费,每期分期本金与分期手续费将计入当期信用卡账单。
2.本业务限本行信用卡个人卡主卡持卡人申请,仅持有附属卡的持卡人暂无法申请。
3.持卡人可通过本行黑龙江农信APP(以下简称”手机银行”)、客服、网上银行等官方渠道申请本业务。具体流程以各渠道的实际展示为准。
4.持卡人申请本业务,视为其同意并授权本行卡中心在审核其现金分期申请(包括资格审核、授信审批等)、后续风险管理、异议核查等相关业务中,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查询个人信用信息;持卡人同意并授权本行卡中心向中国人民银行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报送其个人信用信息(包括不良信息)。持卡人知悉并理解本授权条款,并确认本行已应其要求对本条款作出了相应的说明。本行依法对采集、处理、传递及使用的持卡人个人信息承担保密责任。
5.持卡人首次申请“现金分期”成功后,将会生成独立的“现金分期”账户,该账户不允许进行任何其它交易及相关操作且暂不支持自助渠道查询。
6.若持卡人提供的收款账户为本行鹤卡账户,持卡人同意本行把该借记卡账户与持卡人的信用卡账户绑定。绑定后,该借记卡账户的账户余额限额、该借记卡账户与所绑定信用卡账户之间的资金转入及转出限额等按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7.持卡人确认:持卡人在申请、使用“现金分期”过程中,本条款及细则内容、各渠道上显示的内容、本行发送到持卡人手机的信息(短信或电话等)等均是持卡人使用“现金分期”的相关规则,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即表示同意接受“现金分期”的所有规则。
8.持卡人声明:本条款及细则内容不受持卡人所属国家或地区的排斥,否则,持卡人应立即终止申请或停止使用“现金分期”。
9.持卡人承诺:持卡人在使用“现金分期”时,实施的所有行为均未违反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共利益或公共道德。持卡人利用“现金分期”从事违法活动或不正当交易等产生的一切后果与责任,由持卡人独立承担。
10.持卡人知晓并同意:本行非网络服务商,持卡人理解并同意“现金分期”提供过程中所需的合理时间。持卡人使用“现金分期”时,可能因系统传输延时等原因致使相关资金无法正常入账,交易结果等一律以本行系统记录结果为准。
11.持卡人确认:本行已就本条款及细则中与持卡人有重大利害关系的条款向持卡人做出相应提示和说明,持卡人对上述条款完全理解并自愿接受该内容。
第二条 申请及发放
1.“现金分期”仅限人民币币种。
2.持卡人多个信用卡账户授信额度、各种分期付款授信额度、附属卡授信额度、现金提取额度等,受本行信用卡中心对持卡人设定的总授信额度上限控制。持卡人每次申请“现金分期”,申请资格及可办理金额以系统综合评定为准。现金分期申请金额最高不超过持卡人可用预借现金额度且累计不超过人民币5万元,因溢缴款提高的额度部分及临时额度部分不能申请现金分期。
3.“现金分期”业务本金、利息和手续费等均不计算农商银行个人用户积分。
4.持卡人申请“现金分期”成功后,款项到账时间由系统审核。
5.本行核准持卡人申请后,将款项划至持卡人本人在本行开立的有效鹤卡账户(鹤卡的开户证件须与信用卡开户证件一致)或持卡人本人指定且本行支持的其它银行(具体支持的银行以申请时为准)借记卡,上述账户的开户证件须与持卡人本人名下的本行信用卡的开户证件一致。该款项仅限用于消费(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家电、婚庆、购车、助学、旅游、医疗等),不得用于购房、企业经营、生产经营、偿还信用卡、偿还其他贷款或债务、购买保险、投资(包括但不限于股票、基金、期货、朝朝盈等理财或其他股本权益性投资等)等非消费领域,不得用于从事非法活动。
6.为了确保资金安全,请保管好持卡人本人的信用卡卡号、有效期、密码以及借记卡卡号、密码等卡片信息和个人信息。因持卡人本人原因导致卡片信息或个人信息泄露,或因持卡人提供的借记卡账户信息有误或该账户状态不正常(包括但不限于销户、挂失、冻结等情况)等导致款项划拨失败或错误(包括但不限于无法转入持卡人提供的账户、转入他人账户等情况),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由持卡人承担。
7.持卡人每次申请“现金分期”一经审核通过,则不能撤销,不能对申请金额或申请分期期数进行更改。
第三条 收费、账单及还款
1.收费:持卡人成功申请“现金分期”后,需支付分期手续费(以下简称“手续费”),单期手续费=申请总金额×单期分期手续费率,实际分期手续费率以系统实时测评为准。“现金分期”手续费率对应的折算年化利率为0%-18.25%(该年化利率仅供参考,受交易时间、还款时间等不同因素的影响,实际年化利率与前述年化利率可能存在差异),如持卡人未依约还款则不适用前述年化利率。
2.账单:“现金分期”业务单独出账单,仅提供电子类账单,不提供纸质账单。目前自助渠道(包括手机银行和网上银行)支持持卡人查询账单,“现金分期”账单日与持卡人个人信用卡账单日保持一致,并且与个人信用卡账单日联动修改。
3.持卡人成功办理“现金分期”后,每期分期本金与每期手续费同时入账,每期手续费全额计入“现金分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当期分期本金全额计入“现金分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往期分期本金的未还部分按百分之十计入“现金分期”账单的最低还款额。如持卡人未按时全额偿还当期“现金分期”账单金额,即视为未全额还款,则当期“现金分期”账单全部欠款不享受免息还款期,应收利息与各类费用的计收方法以农商银行信用卡收费标准为准。
4.还款方式:持卡人可选择主动还款、自动还款或预约还款。目前支持的还款渠道:手机银行、网上银行。自动还款功能以对应的还款服务协议内容为准。
5.若持卡人要求整户注销个人信用卡或申请提前结清“现金分期”交易并经本行信用卡中心同意,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宣布持卡人已成功办理的“现金分期”业务中尚未偿还的分期债务(包含但不限于剩余分期交易本金等,以下又称“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且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取消并要求持卡人退回“现金分期”交易项下本行信用卡中心为持卡人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优惠、积分、实物礼品、还款金、回馈金、消费金与现金抵用券等),持卡人应当提前一次性清偿本行信用卡中心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现金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本行信用卡中心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且将按本行信用卡中心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手续费全部结清。如上述提前结清手续费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不足以弥补本行信用卡中心损失的,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追索差额部分。
第四条 违约责任
1.本行信用卡中心因其认定的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持卡人有任何舞弊、欺诈或非真实交易的情形;持卡人存在以积分套利为主要目的的行为;持卡人在积分累积或兑换中存在任何虚假交易、舞弊、欺诈或其他不诚信行为的;持卡人存在出卖银行卡等行为时;持卡人涉嫌洗钱、恐怖融资、扩散融资或涉及违反联合国等国际组织或者国家发布的可适用的制裁项目时;持卡人在本行开立的账户交易异常,且本行信用卡中心无法评估持卡人涉税、制裁等洗钱风险或经评估超过本行信用卡中心风险管理能力时;持卡人存在将信用卡用于生产经营、投资等非消费领域或涉嫌违反国家外汇管理相关规定等情形时;持卡人存在非法或未经本行信用卡中心授权的渠道申请信用卡等行为时;信用卡由于被取消、管制、终止、已经过期并不被续期等原因变为不正常状态;持卡人未依约还款;持卡人未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的约定使用款项或无法证明上述款项用于约定用途;持卡人资信状况经本行评估存在异常;持卡人已经破产或身故;持卡人违反了本行信用卡的领用合约、信用卡章程、本条款及细则中的任何规定或本行信用卡中心的相关规定等)确定持卡人的账户不再适合进行“现金分期”业务时,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宣布持卡人剩余分期债务的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且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取消并要求持卡人退回“现金分期”交易项下本行信用卡中心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优惠、积分、实物礼品、还款金、回馈金、消费金与现金抵用券等),持卡人应当提前一次性清偿本行信用卡中心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现金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本行信用卡中心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且将按本行信用卡中心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手续费全部结清。如上述提前结清手续费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不足以弥补本行信用卡中心损失的,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追索差额部分。
2.持卡人必须保留成功办理“现金分期”而获得的款项的相关消费凭证,本行拥有随时调阅消费凭证的权利。若持卡人未按照本条款及细则的约定使用上述款项或无法证明上述款项用于约定用途,则构成违约,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宣布持卡人剩余分期债务的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且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取消并要求持卡人退回“现金分期”交易项下本行信用卡中心为其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优惠、积分、实物礼品、还款金、回馈金、消费金与现金抵用券等),持卡人应当提前一次性清偿本行信用卡中心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现金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本行信用卡中心已收取的手续费不予退还且将按本行信用卡中心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手续费全部结清。如上述提前结清手续费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不足以弥补本行信用卡中心损失的,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追索差额部分。
第五条 其他
1.持卡人声明已详尽阅读并完全知晓和承诺遵守本条款及细则。
2.本业务条款及细则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本业务条款及细则未尽事项依据农商银行信用卡章程、农商银行信用卡领用合约、银行业务规定及金融惯例、相关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处理。
3.本行信用卡中心将提前公告或通知(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根据实际业务情况选择以下一种或多种方式予以通知,具体可供选择的通知方式包括但不限于网站公告、营业网点公告、对账单告知、电子邮件告知、短信通知、手机银行公告、报刊公告或语音电话通知等)持卡人下述变更事项:本业务条款及细则的修改。该等变更自公告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开始生效,持卡人有权在公告期内选择是否同意该等变更。如持卡人不接受该等变更,持卡人应在公告或通知中载明的生效日期前终止使用“现金分期”业务,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宣布持卡人的剩余分期债务部分或全部提前到期,并有权要求持卡人提前一次性清偿,且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取消并要求持卡人退回“现金分期”交易项下本行信用卡中心为持卡人提供的营销活动奖励(包括但不限于手续费优惠、积分、实物礼品、还款金、回馈金、消费金与现金抵用券等),持卡人应当提前一次性清偿本行信用卡中心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债务并退回“现金分期”交易项下的营销活动奖励,本行信用卡中心已收取的分期业务手续费不予退还且将按本行信用卡中心宣布提前到期的剩余分期手续费全部结清。如上述提前结清手续费与退回的营销活动奖励金额之和不足以弥补本行信用卡中心损失的,本行信用卡中心有权追索差额部分。否则视为持卡人同意该等变更,变更后的内容对持卡人具有法律约束力。